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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7月13日,酒后误吸(3/3)

面对他的家人时有个交代,同时,也可以让昨天陪他喝酒的人给我们母子一个交代”我无法回答她,也没有再提出异议,立刻电话通知了急诊科,汇报情况,让他们做好接收这个“特殊病人”的准备,而我们则要维持好静脉及气道的通畅,保证在转运过程中不能中断抢救。

    转运很顺利,交接也很顺利,大家都知道这个患者其实已经死亡了,但我们还是默契的遵循家属的意见,在医院走完了这个医疗程序。回到站上,大家的心里都很乱,七嘴八舌的讨论起接下来这位家属的可能会做什么,但大多数讨论还是围绕昨晚那些陪死者喝酒的人应不应该负责的问题。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最后没办法,我只能拜托老杨查了下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就是本章开头的摘录。后面我们也在网上得出了结论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结果这个结论一出,大家的情绪更加激动,小丽和胖子就认为对同时饮酒的人不公平,我们也觉得疑惑,没办法,只能继续查找资料,结果得出了一个也不知是真是假的答案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条法律法规貌似像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但它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再没有其它条框,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还明确规定,分担损失的当事人与死者的死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如果事实和理由不充足,则当事人判定无责任,就无需赔钱。

    结果依然模棱两可,但是不管怎么样,总算是有法律依据,其他的事情就需要有法律来评判,但是对于我们急救医生来说,见惯生生死死,也见过各种纠纷,但是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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